建筑物糾偏與平移
一、建筑物糾偏與平移簡介
建筑物的糾偏和平移就是將建筑物托換到一個托架上,形成一個整體,然后在托架下部布置軌道和滾軸,再將建筑物與地基切斷,這樣建筑物就形成了一個可移動體,然后用牽引設備將其移動到預定的位置上。建筑平移后還需要用到建筑加固的植筋加固技術來固定這個建筑物。
二、建筑物糾偏和平移技術方法
1.建筑物糾偏和平移技術方法
1.建筑物糾偏技術方法
(1) 錨樁加壓糾偏法
錨樁加壓糾偏法又稱預應力糾偏法,系在傾斜基礎沉降小的一側修筑一個與原基礎連接的懸臂鋼筋混凝土梁,在梁端設置錨樁,采用拉伸機通過基礎對地基施加預應力,根據(jù)工程需要進行一次或多次加荷,直至達到預期糾偏目的。
(2)掏土糾偏法
掏土糾偏法是在傾斜建筑物沉降量較小一邊的基礎下掏出部分土,造成基底下土體部分臨空,使該部分基礎與土的接觸面積減少,導致側向擠土變形,迫使基底下的土在建筑物自重作用下產(chǎn)生一定的壓密下沉或側向擠出變形,借以調整整個基礎的差異沉降,從而起到矯正建筑物傾斜的目的。
(3)水中糾偏法
a.浸水糾偏法
建造在濕陷性黃土地基上的建筑物,往往由于地基局部浸水,而造成基礎產(chǎn)生不均勻沉降,使建筑物傾斜,此時可利用濕陷性黃土遇水濕陷的特性,采用浸水的方法進行糾偏。
b.降水糾偏法
系在室外傾斜相反的一側地面上,設置多個沉井或井點管、大口徑降水井管等深井井點,設泵抽水,或在外側挖溝、排水,強制降低地下水位。迫使土壤孔隙水減少,土壤壓密下沉。從而使傾斜得到恢復。
2. 建筑物平移技術方法:
(1)加固原建筑物使其成為可移動體。
(2)設置新基礎,除滿足一般基礎的設計要求外,還要能夠隨整體移動荷載。
(3)安裝移動軌道和滾動支座。建筑物平移時對軌道的要求較高:a.軌道必須水平,以減少摩阻力;b.能隨滾動支座移動過程中的作用力。
(4)設置牽引支座。牽引支座,千斤頂,鋼絲繩和牽引環(huán)組成牽移建筑物的動力系統(tǒng),牽引支座絡千斤頂提供足夠的反力才能使建筑能移動,牽引支座的數(shù)量需要經(jīng)過計算確定。
(5)移動行進控制。行進系統(tǒng)由行進標尺,移動顯示指示針和終點限位裝置三部分組成。
(6)行進移動過程: 安裝千斤頂(調整鋼絲繩)→牽移(隨時安裝可移動軌道和滾動支座)→ 換千斤頂→ 牽移→ 一直到達新址。
(7)到位后上部結構與基礎連接。
三.建筑物糾偏和平移一般規(guī)定:
1.建筑物糾偏的一般規(guī)定
(1)糾偏加固適用于整體傾斜值超過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規(guī)定的允許值,且影響正常使用或安全的既有建筑糾傾。
(2)應根據(jù)工程實際情況,選擇迫降糾偏和頂升糾偏傾的方法,復雜建筑糾偏可采用多種糾偏法聯(lián)合進行。
(3)既有建筑糾偏加固設計前,應進行傾斜原因分析,對糾偏施工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 ,并對上部結構進行安全性評估。當上部結構不能滿足糾偏施工安全性要求時,應對上部結構進行加固。當可能發(fā)生再度傾斜時,應確定地基加固的必要性,并提出加固方案。
(4)既有建筑糾偏加固后,建筑物的整體傾斜值及各點糾偏位移值應滿足設計要求。尚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傾斜建筑物,糾偏后的驗收標準,應符合有關新建工程驗收標準要求。
2.建筑物平移的一般規(guī)定
建筑物移位加固適用于既有建筑物需保留而改變其平面位置的整體移位。
建筑物移位,按移動方法可分為滾動移位和滑動移位兩種,應優(yōu)先采用滾動移位方法;滑動移位方法適用于小型建筑物。
建筑物移位加固設計前,應具備下列資料:
(1) 移位總平面布置。
(2) 場地及移位路線的巖土工程勘察資料。
(3) 既有建筑物相關設計和施工資料,以及檢測鑒定報告。
(4) 既有建筑物結構現(xiàn)狀分析。
(5)移位施工對周邊建筑物、場地、地下管線的影響分析。
建筑物移位加固,應對上部結構進行安全性評估。當上部結構不能滿足移位施工要求時,應對上部結構進行加固或采取有效的支撐措施。
建筑物移位加固設計時,應對移位建筑的地基承載力和變形進行驗算。當不滿足移位要求時,應對地基基礎進行加固。
建筑移位就位后,應對建筑物軸線、垂直度進行測量,其水平位置應為±40mm,垂直度位移增量應為±10mm。
移位工程完成后,應立即對工作槽(孔)進行回填、回灌,當上部結構因移位施工產(chǎn)生裂損時,應進行修復或加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