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的澄清:投標方對文件如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澄清。投標方應在文件中規(guī)定的答疑截止時間前按文件載明的地址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通知方,方將視情況以書面形式(信函、傳真)予以答復。如方無法確定澄清是由一個投標商提出或方認為有必要,方有權將書面答復發(fā)給已受邀請參加投標的每一投標方。 2、文件的修改:在投標截止日期2日以前,方有權對文件用補充文件的方式進行補充或修改。補充文件將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通知已受邀請參加投標的每一投標方。補充文件將作為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投標方有約束力。 3、為使投標方有足夠的時間按文件的修改要求考慮修正投標文件,方可酌情推遲投標的截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并將這些變更通知到上述已受邀請參加投標的每一投標方。 2.4投標文件的編寫 1、基本要求:投標方應詳細閱讀文件的全部內容,按照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文件,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以使其投標對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不按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標文件和資料,可能導致投標被拒絕。 2、投標語言及計量單位:投標文件及投標方和方就投標交換的文件和來往信件,應以中文書寫;投標文件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應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